遊客與八仙海岸觀光遊樂園區(場、區等,以下簡稱園)經營業者(以下簡稱遊樂業者)雙方同意遵守以下約定:

1、 遊樂業者應於遊園手冊、票券或以公告方式載明營業時間、費用、遊樂服務項目、遊園或設施使用須知及娛樂稅額。

2、 遊客須憑票券入園並妥慎保管,票券遺失,遊樂業者不予補發。

3、 遊客使用設施或從事遊樂活動,如僅因違反使用須知、禁制標誌或管理人員之指示,致生損害時,遊樂業者除有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,不負賠償責任。

4、 因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,致本契約所定遊樂服務全部不能提供時,遊客得解除契約,請求退還所有費用,遊客如有損害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;若因不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時,遊樂業者應退還所收費用。

5、 因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,致本契約所訂遊樂服務(若干設施或表演等)一部分不能提供時,遊樂業者除應按其不能依本契約提供服務之比例及入園時間計算,退還部分費用外,遊客如有損害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;若因不可歸責於遊樂業者之事由時,遊樂業者應按其不能依本契約提供服務之比例及入園時間計算,退還部分之費用。

6、 遊客因自己之事由離園或不能接受本契約所定之遊樂服務,不得請求退費。

7、 遊客於園內,如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,遊樂業者應協助救護或送醫。